一審判決當事人擔責七成
  羊城晚報訊 記者蔣琳莉報道:徐先生去寶安區一家水會水療放鬆,沒想到在洗浴池臺階旁滑倒,造成多處骨折。為此,徐先生將水會告上法庭,索賠各種費用共計12萬餘元。寶安法院一審判決徐先生獲賠3.1萬,水會不服上訴,此案14日在深圳市中級法院二審開庭。
  寶安法院一審查明:2013年6月16日晚,徐先生一行4人到深圳市南國水岸健康水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國水會”)水療消費。徐先生在南國水會的男賓部洗浴池臺階旁滑倒,右背部摔傷。
  滑倒後,南國水會的服務生扶徐先生起來,有關負責人安排他在一個小房間休息。次日早上,水會派司機開車送徐先生到醫院進行檢查,發現徐先生第2、3肋骨骨折,遂入院治療。徐先生出院後仍感覺疼痛,2013年6月26日他再次到醫院,被診斷為右第1-6肋骨骨折,右側少量血胸。為此,徐先生將南國水會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水會向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12萬餘元。
  此案一審開庭時,南國水會辯稱:該水會從事的是水療洗浴服務,其設施設計均特意註重了防滑處理,牆面均貼有小心滑倒的溫馨提示,地面不存在徐先生所述的污漬,因此南國水會已盡到了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
  水會稱,徐先生的摔倒是因其過度飲酒,導致站立不穩而摔倒,且當時其同行的朋友均知情,在服務員建議其去醫院治療時,徐先生自己表示沒關係,並告知服務員讓其休息一會兒就好。因此,徐先生受傷的行為系其本身存在重大過失所致。
  寶安法院審理後認為,南國水會在裝修水療池時,未考慮到使用特殊防滑材料鋪設容易濕滑的水池邊沿,因此南國水會對徐先生受到損害應當承擔30%過錯責任。
  此外寶安區法院認為,徐先生能自主判斷潛在的危險場所,對自己所受損失應當承擔主要責任。該院遂作出一審判決:南國水會應支付徐先生人身損害賠償金28327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駁回徐先生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南國水會不服,向深圳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水會方認為,即使要其承擔責任,也應以承擔10%無過錯責任為宜。
  14日法官當庭主持了調解,雙方均表示有調解意向。編輯:實習編輯  (原標題:做水療滑倒骨折獲賠3.1萬 一審判決當事人擔責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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