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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評論員 潘洪其
  浙江“叔侄強姦案”是一起典型的錯案冤案,如今司法機關實事求是勇於糾錯堪為典範,同時須對有關責任人員嚴格依法懲處,不能留下姑息遷就、袒護罪責的敗筆。
  浙江省高院院長齊奇日前向媒體透露,浙江“張氏叔侄強姦案”已經得到糾正,國家賠償已全部到位。齊奇表示,對造成錯案人的問責是必要的,但也要區分程度、情節,故意冤枉人和僅僅是判斷錯誤、破案心切有所不同,“叔侄強姦案”中未發現故意製造冤案,對責任人是在組織內部按黨紀政紀問責。
  齊奇院長回應了外界對浙江“叔侄強姦”冤案的關切,但他透露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結果,又引起了輿論的爭議。人們萬難理解的是,製造了這樣一起冤假錯案,致兩名被告蒙冤坐牢十年,造成十分惡劣的社會影響,嚴重損害了法律權威和司法公信,此案有關責任人卻只是受到“內部問責”,如此輕飄飄的處理,如何能體現錯案追究制度的嚴肅性?如何能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有效防止類似冤案悲劇重演?
  齊奇院長籠統談到對責任人按黨紀政紀問責,沒有具體透露都有哪些責任人分別受到什麼處理。從辦案環節看,有關責任人員既包括法院系統人員(可能還包括檢察機關的公訴人員),也包括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前者的責任主要在於,當年案件審理時對有關證據甄別不嚴、判斷失誤,以及未能嚴格遵循“疑罪從無”原則,在證據不足情況下對嫌疑人作出了有罪判決;後者的責任主要在於,偵查程序和手段不合法,辦案人員涉嫌串通牢頭獄霸對嫌疑人刑訊逼供。在這兩個環節中,即便法院系統人員和公安機關偵查人員都不是故意製造冤案,而“僅僅是判斷錯誤、破案心切”,對他們的罪錯也不能輕描淡寫一筆帶過,不能僅僅來一個“內部問責”就萬事大吉。
  現行刑法中,涉及刑事錯案主要有三種罪行: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構成刑訊逼供罪;以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行為構成暴力取證罪;出於個人目的,為私利私情而故意歪曲事實,違背法律,作出錯誤裁判,構成徇私枉法罪。浙江“叔侄強姦”冤案中,有關人員涉及暴力取證罪和徇私枉法罪的可能基本可以排除,但涉及刑訊逼供罪的可能不能輕易排除。不但張氏叔侄多次反映遭受公安人員刑訊逼供,涉案獄霸承認受命配合警方工作,案件去年重審時,檢察官也認為“不排除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有以非法方法獲取證據的情況”。而且,對刑訊逼供指控承擔“倒置舉證責任”的公安人員,並不能拿出足以證明未實施刑訊逼供的有效證據。這種情況下,對是否涉及刑訊逼供罪應當繼續調查偵查,而不能就此一筆勾銷。
  此外,蒙冤的張氏叔侄共獲得國家賠償211萬元,這筆錢是全部由國家賠償亦即由納稅人買單了呢,還是由有關責任人員承擔了部分或全部款項?《國家賠償法》第十六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叔侄強姦”冤案中,有關責任人員即便不存在“故意”,但“重大過失”是不能輕易排除的,如果構成重大過失,須責令有關責任人員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這筆“賬”同樣不能不了了之。
  浙江“叔侄強姦案”是一起典型的錯案冤案,如今司法機關實事求是勇於糾錯堪為典範,同時須對有關責任人員嚴格依法懲處,不能留下姑息遷就、袒護罪責的敗筆。  (原標題:對冤案責任人不能“內部問責”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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